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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債務加入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債務承擔理論,債務承擔有兩種主要類型:壹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轉移,二是並存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加入。《合同法》第84條(《民法典》第551條)規定了免責的債務承擔,但《合同法》並未規定有關並存的債務承擔的內容,《民法典》正式將並存的債務承擔納入法典,從而建構起較為完整的債務承擔制度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壹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二是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後,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範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並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壹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三是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四是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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