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中,對舉辦體育競賽的組織和個人有明確規定。所謂取消體育賽事審批,只是指取消了過去體育賽事和活動必須經體育局審批這壹步,但仍需賽事舉辦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如果要舉辦公共活動甚至比賽,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舉辦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具有經營權限的營業執照。如果是在民政局登記的,也要根據是否有舉辦比賽和活動的權限來確定。如果涉及收費,必須有稅務登記。如果涉及商業贊助,還必須有工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