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995年6月9日淩晨,呼和浩特電廠北門東側壹理發店發生刑事案件,理發店老板死亡。經公安機關調查,死者名叫史某佳,女,1970出生,豐鎮人。死者的堂弟石某義,涼城縣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該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局分管社區的第四辦案組負責偵查,被告人裴某某負責案件材料的記錄和保管。1995 12裴調離第四辦案組,但該刑事案件未移交案卷。2009年9月16日,涼城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在大同將史某乙抓獲,2009年9月27日,史某乙被移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分局。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開展偵查工作時,發現史某佳殺人案的初始偵查材料丟失,導致該刑事案件後續工作無法開展。另查明:2065438+2005年7月2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局刑警大隊出具說明,證明史某佳殺人案原始卷宗材料目前有現場勘查卷,其他原始卷宗材料該局及原辦案民警均未發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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