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異地投資、稅收分享。對入駐集聚區的企業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自項目(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後,從2010年開始新上企業政府收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引資鄉(鎮)與縣財政按8:2比例分成,縣財政分享部分用於集聚區基礎設施建設。
建立自我積累機制。2010年-2012年,根據河南省支持產業集聚區建設的財稅政策,從產業集聚區集中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實行“核定基數,超收返還,壹定三年”的辦法,省分成“三稅”收入比核定基數超收部分,全額返還產業集聚區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投資興辦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所繳納的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從投產之日起五年內,稅收由稅務部門依法征收,前三年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後兩年減半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