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其提交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