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事處中途不移交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其中“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範圍包括盲、聾、啞、肢體殘疾。“智障”、“弱視”人員也屬於安置“四殘”人員的範圍,但這些人員必須有勞動能力,能夠上崗。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備國家規定的創業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比例;
(三)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適合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者經營;
(4)每個殘疾工人都有壹個合適的職位;
⑤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適合殘疾人生理條件的勞動保護措施;
⑥有嚴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壹冊”(企業基本信息表、殘疾職工工作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和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