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末位淘汰制還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公司要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員工經過再培訓或轉崗,再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原工作,調整崗位後不能勝任新工作。
出現上述情況,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僅僅依據員工在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就認定其不稱職而予以終止,用人單位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