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核算,所得稅可以在總公司合並匯算清繳。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自動匯總到公司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