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如下: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