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必須辦理稅務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