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擴展資料
符合條件的新購設備、器具允許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只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壹個概念,而不是會計核算的概念。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依然要遵循相關規定的進行處理。
例:某納稅人2018年10月購進機器設備壹臺。納稅人做如下稅會處理。
1、會計處理
10月購進設備,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11月份開始每月計提折舊會計處理如下:
借:制造費用 ?
貸:累計折舊?
2、稅務處理
納稅人在2018年12月份申報壹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壹次性將機器設備不含稅價值計入成本費用進行了申報,並填報季度《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
百度百科-固定資產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