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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機關有權通過法律途徑廢除不合理的規定?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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