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行政處罰:
(壹)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