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4年初開始,我國開始實施以加強增值稅管理為主要目標的“金稅”工程。為配合金稅工程的實施,要求納稅人額外增加了部分計算機硬件及軟件。納稅人增加的計算機軟硬件的維護費用由納稅人自己承擔,並需委托專門的機構從事防偽稅控設備的維護工作。為防止亂收費,再額外加重納稅人負擔,國家發改委將該項收費納入政府定價收費項目管理。技術維護費的稅收征管各地不盡統壹,但大都作為營業稅征稅範圍繳納營業稅。因此,納稅人取得的收取技術維護費的發票壹般為地稅監管的發票。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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