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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示免費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運輸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

4、房產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7、銷售自己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百度百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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