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指示免費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運輸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
4、房產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7、銷售自己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百度百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