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從2017年7月1日起,銷售方向企業(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法票,需要輸入企業(購買方)得納稅人識別號(稅號)。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稅務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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