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在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應情況下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拒絕、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都屬於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