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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資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以稅前列支?

回復內容: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出售、轉讓、變賣資產而發生的財產損失,各種存貨的正常損耗和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的固定資產的正常報廢、清理而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相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申報扣除。企業由於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只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1)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或人為管理責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和固定資產的損失;(2)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的壞賬損失;(三)金融企業壞賬損失;(4)因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的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壞而確認的財產損失;(五)被投資單位解散和清算造成的投資損失;(六)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資產評估損失;(7)因政府計劃搬遷和征用造成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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