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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的目標有哪些

法律主觀:

稅務籌劃的主體應該涉及征納雙方,其內涵最廣、範圍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稅事務,是同時站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角度對稅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全方位的策劃,以期達到相對的征稅效果最好、征稅成本最低和納稅成本最小化、稅負最小化,以及涉稅零風險的效用總和,實質上是壹個雙贏的選擇,應該包括納稅籌劃和稅收籌劃兩方面的內容。它有利於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和經濟的良性發展,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普法意識,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壹個重要環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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