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9號第2014期):“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的跨境服務,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壹)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壹)至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跨境服務的,應當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交實際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的,應當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位於境外的證明材料;(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譯本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不能提供境外材料原件的,只能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境外材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譯本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 10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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