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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需要附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事項有哪些?

(1)根據《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3號),需要附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計項目;(2)納稅人本年度申請退還2萬元以上(含2萬元)企業所得稅的審核項目;(3)納稅人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事項;

2、凡下列取消審批的項目,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備查)資料時,需附中國註冊稅務師或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1)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需要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二)企業所得稅前彌補虧損事項;(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要求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在自當期起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需附中國註冊稅務師或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1)本年虧損5萬元以上(含5萬元)

(2)本年度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建築類房地產開發企業;(3)本年度銷售收入65438+億元以上(含65438+億元)的商業零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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