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簡易方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納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滿80萬元的。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第三十條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相結合的計價方式,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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