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
收到
消費者投訴
後,壹般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即聯系納稅人盡快為消費者開具發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納稅人清楚自己不開具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為避免稅務機關更為嚴厲的檢查和處罰,盡快為消費者開具發票。
盡管稅務機關對於此類情形有行政處罰權,但是因為存在責令限改不予處罰和首違免罰的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很少主動處罰納稅人,或者說,在執法過程中,違法成本低、案件多發,
涉案金額
、稅額小,以及取證難度大,稅務機關很少走到行政處罰的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