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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開具外匯券後,應如何辦理查驗登記?

答: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做好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稅局〔2014〕14號),納稅人應在實際經營活動開始前,自《外出經營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驗登記。逾期未辦理年檢登記的,納稅人所持證件無效,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請。納稅人外出經營並開具外匯券的,自其在同壹區(自治縣)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累計超過180日仍未結束其所從事項目的建設或開發的, 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要求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發外匯券,也不再將報驗登記轉為臨時稅務登記。

[編輯: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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