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 並應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並應當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退(免)稅、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只有在住所和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時,才會變更主管稅務機關,不能隨意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應持有關證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退(免)稅、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