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時限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45號):“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在其他情況下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照現行的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從銷售額中抵扣中央財政補貼。
8.本公告第壹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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