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跟單)調整為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55號)規定:“自2019 10之日起,納稅人申報納稅的期限為2018 12 31(含)之前。納稅人在2019 1(含)納稅期後申領個人所得稅完稅(退)證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完稅證明(憑證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自己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以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納稅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托人的書面授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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