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需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交近期標準相片兩張。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九條 凡申報換領、補領新證的,需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交近期標準相片兩張。申報換領新證的,戶口登記機關發給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申報補領新證的,原證作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第十六條 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汙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第二十三條 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機關是縣公安局、不設區的市公安局和設區的市的公安分局。簽發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手續,由戶口登記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