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納稅信用補充評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評價,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附件2)或提供評價結果自助查詢服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4)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壹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次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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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結案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