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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如何申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充評估和重新評估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6號)第壹條規定:“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而解散,或者對當期未評估有異議的,可以填寫《納稅信用補充評估申請表》(附件1)。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納稅信用補充評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評價,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附件2)或提供評價結果自助查詢服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4)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壹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次評價:

......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結案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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