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界定社會團體等納稅人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稅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可以建立全省統壹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跨部門數據接口(以下簡稱信息共享平臺)並實現登記信息的實時傳輸;
可以參照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做法,對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稅人開展“三證合壹”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
只發放標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單獨發放稅務登記證。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界定社會團體等納稅人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對2016+1以後在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18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稅務登記,並核發稅務登記證。
對已在機構編制和民政部門登記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轉換,實現稅務機關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全覆蓋。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社會團體等納稅人統壹使用社會信用代碼和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