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義務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納稅人享有以下權利。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審批妳的延期納稅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延期納稅:壹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第二,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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