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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偷稅的追繳期

查處涉稅行為的時限如下: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或者其他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對於特殊情況,恢復期可延長至五年;

3、對於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如果五年內沒有發現,將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5.涉稅行為構成犯罪的,追訴期限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要過五年才能起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滿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需要二十年才能起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需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此類規定旨在確保涉稅犯罪得到及時查處和嚴懲,同時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追求期是什麽?

恢復期間是指保險合同履行前,為保證保險公司不會因為保險公司的欺詐或誣告而對保險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保險公司享有的約定。壹般是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前壹年,包括準確恢復期,即保險事故發生後六個月,保險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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