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內部人員的因素是形成納稅人投訴的主要原因,這主要表現在壹下幾個方面。
壹是註重自身的權力,忽視納稅人的權利,執法意識差。不能正確擺正公正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在處理涉稅事宜的過程中不作為或亂作為;有的執法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收“關系稅”、“人情稅”、以權謀私、為稅不廉。
二是註重自身的身份,忽視納稅人的需求,服務意思差。有的人以管理者、執法者自居,認為納稅服務是份外的,不能以納稅人的需求為導向給納稅人提供服務,對納稅人辦稅過程中存在需要解決的問題視而不見或久拖不辦。
三是人員業務素質差。因自身業務不過硬,在辦理涉稅事項過程中適用法律、法規、政策錯誤、依據不準確、程序不規範、權限不得當、處理結果不公平,給納稅人造成損害。
(二)稅務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缺失。主要表現為:崗責體系不健全,工作日常考核不到位,責任追究不嚴格,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備,違規處理不到位,“疏於管理、淡化責任”,激勵機制不建全、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等等,這些都是形成納稅服務投訴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