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六條第壹款規定,稅務機關以公告方式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公告滿三十日,視為送達。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未通知,造成國家稅款不繳或者少繳的,視為納稅人的過錯,適用追償期限為三年或者五年的規定。如果不交付文件,稅務機關仍有權對納稅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