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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應如何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規定:“第三條 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壹)《稅務資格備案表》。

(二)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書面材料。

(三)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逐頁加蓋公章。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後,應將全部《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信息以及所安置殘疾人的身份證明信息錄入征管系統。

第五條 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發生變化的,應於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就變化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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