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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