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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這是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不論是否分別核算,均是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稅的。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壹)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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