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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因稅務機關的行為受到損害,什麽時候都可以要求賠償嗎?

不是。納稅人因稅務機關的行為受到損害,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9 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 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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