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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什麽情況下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納稅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壹)全部竣工並銷售完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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