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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6]第063號)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離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1996]190號)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註明有關事項,並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 "

第14條規定: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實和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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