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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證書遺失補辦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代理證或委托代理機構遺失稅務代理證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內容包括遺失證件的原因、時間、姓名、號碼、簽發時間等。經審核後,填寫《遺失證書處理申請書》壹式三份,納稅人憑《遺失證書聲明申請書》公開聲明作廢。公告單位應在《證書遺失聲明申請書》相關欄目註明公告形式、公告時間並加蓋公章,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證書遺失聲明申請書》壹份,公告單位壹份,納稅人壹份。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申請補發時,應登記稅務登記簿,並註明補發證件的時間和號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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