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順序核定計稅營業額***3種方法,其中核定組成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