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表屬於未繳稅款,可以作為應納稅款的原始憑證。
作為原始憑證的條件:
1.原始憑證名稱;
2.憑證的日期和編號;
3.填寫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
4.外部憑單必須具有接受該憑單的實體的名稱;
5.經濟業務中涉及的數量、計量單位、單價和金額;
6.經濟業務內容概要;
7.經辦業務部門或人員簽名。
除原始憑證的上述內容外,還應滿足以下附加條件:
1.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應使用統壹發票,發票應印有稅務專用章;必須加蓋填報單位的公章。
2 .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3.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收款憑證,不能用付款的相關憑證代替。
4.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單。
5.銷售商品退貨和退還貨款時,必須以退貨發票、退貨驗收單和對方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6.員工公司貸款填寫的貸款憑證必須附在會計憑證後。
7.經上級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事項,批準文件應附在原文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