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規範納稅信用管理和評價,保證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統壹,提高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和遵守稅法的意識,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4。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評價指標針對納稅人涉稅行為是否違法,參考失信行為所反映的納稅人主觀態度、履約能力、實際結果和失信程度,分別設計扣除標準為1、3、5、11。如未按要求保管專用稅控設備造成損失的扣1分,損壞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扣11分。以上信息主要收集自稅務管理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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