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條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