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個人,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壹)常住戶口登記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實際居住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個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個人,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的貧困人口;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無汽車,無營業、倉儲、辦公等場所。
申請人為單身的,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年滿35周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個人,分散供養的貧困人口不受年齡限制。
擴展數據:
《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提名壹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要申請人。主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應與申請人相同。與主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需要與主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應當視為同壹申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以申請人作為* * *與其監護人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法律關系的人提出申請;沒有監護人的,可以由其他監護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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