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當在執行款到賬後五日內支付給當事人。壹般情況下,執行款已經轉入法院賬戶的,執行法院應當在壹個月內計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並通知申請人及時辦理支取手續。如需延期轉院,應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理由,並報主管院領導審批。法院應當通知申請人在5日內到法院領取。
執行款是指法院受理立案強制執行申請後,根據執行文書(如生效判決)和申請執行書,向被執行人征收的,申請人需要共同執行的款項。比如,甲欠乙的錢沒有還,乙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乙勝訴,但甲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仍然沒有還乙所欠的錢(可能包括利息和案件受理費),於是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於是法院查封了甲的銀行存款,直接從甲的賬戶中扣除了甲應該還乙的那部分錢,稱為執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