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檢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執行中的壹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地方稅收宣傳、政策咨詢和理論研究。
(二)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和基金(附加費)的征收、管理、稽查;根據全省地方稅收長遠規劃和省人大批準的年度財政預算及相關年度稅收計劃,編制下達本區域地方稅收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辦理地方稅收及基金(附加費)減免的具體事項。
(三)負責地方稅收政策調查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本區域地方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四)負責本區域地方稅收會計和稅收信息數據的統計、分析,掌握本區域地方稅收動態。
(五)管理本機關及下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監察、審計和經費等工作;管理下壹級地方稅務局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
(六)承辦上級地方稅務局和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