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管理全區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批、發放有關證照,實施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市場競爭監督檢查,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和非法經濟活動。
(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經銷摻雜、摻假產品的行為。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化管理和監督。
(六)組織管理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七)組織管理經濟合同,查處合同詐騙,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拍賣。(八)組織對註冊商標和商標印制單位的監督管理,申報馳名商標,認定自治區著名商標,查處假冒商標和商標侵權行為。
(九)組織管理廣告和廣告經營活動,依法確認廣告經營單位的資格。
(十)組織和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私營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活動。
(十壹)負責領導全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