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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的涉稅事項有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上)〉的通知》(國發[1995]156號)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的征稅範圍,貸款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將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行為,都應視為出借行為,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上述規定,五個單位將資金存放在資金結算中心,結算中心取得利息收入,屬於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稅目繳納營業稅。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代管子公司應向妳公司開具發票。結算中心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妳公司應取得發票支付結算中心的利息;如果沒有取得發票,利息費用不能稅前扣除。妳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也應按照以下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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